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A女姓名及住所.兼法定代理人B女姓名及住所.被告 黎冠廷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