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另本院亦發函通知具保人甲○○帶同被告遵期於99年9月9日至本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屆期具保人甲○○仍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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