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被上訴人 朱慧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6,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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