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楚儒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上午9時50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