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附表所示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又本院於99年10月15日就被告如附表所示竊盜犯行所為之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因本院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故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表:
┌──┬───┬────┬────┬─────┬────┐│編號│被害人│時間(民│地點(彰│竊盜方式│竊得財物││││國)│化縣)││(新臺幣│││││││)│├──┼───┼────┼────┼─────┼────┤│1│ 楊忠發 │97年6月│秀水 鄉義 │徒手侵入車│6000元││││中旬某日│ 興村義雅 │牌號碼461-│││││凌晨4時│巷81號前│RF號車輛內│││││許││行竊││├──┼───┼────┼────┼─────┼────┤│2│ 陳錫法 │97年1月6│秀水鄉安│夜間侵入住│33000元││││日凌晨3│東村長安│宅竊盜│││││時│巷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