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甲○○
35號1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30日
書記官沈瑞芳~F0~T40┌──────────────────────────────────────────────────────┐│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李文俊 │0000000│12,950元│93年8月30日││││股份有限公司崙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