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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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邱森祥 相對人十櫂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十櫂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為十櫂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十櫂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再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80、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十櫂有限公司為一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正 謀業於民國96年12月23日死亡,該公司並遭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而負責人 陳正謀 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為維持稅收徵起,爰依法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十櫂有限公司係一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董事即負責人陳正謀業於96年12月23日死亡,該公司並經經濟部於96年
7月1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04103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且陳正謀之所有繼承人(即 鐘宙彬 、 陳東燦 )皆已拋棄繼承,亦無證據顯示繼承人與相對人公司經營有何關連等情,有臺北縣政府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均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陳正謀之繼承人應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且相對人已有不能定清算人之情事;又相對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公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不適宜選派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擔任清算人;再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清算程序與稅務行政單位息息相關,認以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較為適當,茲依法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