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上列兩人共同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7號排除侵害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座落嘉義市○○段1267、1264地號上塑膠排水管
由聲請人拆除。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相對人負擔新台幣貳仟元當場付訖,其餘由聲請人
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