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水蓮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劉芷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