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