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