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易字第6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份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北秩
字第55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1,500元確定,惟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按罰鍰易以拘留
,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
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
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處罰人應繳
罰鍰總額1,5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一日,應易以拘留1
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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