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0日所
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案由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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