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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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95號聲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太平洋建設│合作金庫│94年3月31日│160,00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