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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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 碩禾 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范銘洋 律師相對人 汪柏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年度智訴字第
1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汪柏丞律師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
8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案件中附表資料均涉及聲請人研發傳統鋁漿、PERC鋁漿各種成分之使用比例、實驗數據等營業秘密,均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再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同法第12條、第13條亦有明文。是以,行為人涉犯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雖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及同法第30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等規定,如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自仍應適用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情,業以108年度聲字1474號裁定就被告 白友欽 及其辯護人 俞伯彰 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被告白友欽另委任汪柏丞律師為辯護人,今聲請人就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本院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被告白友欽訴訟上權益,認本件就相對人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表一:
┌─────┬─────────┬─────────┐│本院108年│證物名稱│所在卷宗位置││度聲字第14││││74號案件││││聲請狀││││項次│││├─────┼─────────┼─────────┤│1│ 趙靖 瑜工作紀錄簿│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卷㈠第85、86││││頁、彌封信封內之資││││料│├─────┼─────────┼─────────┤│2│ 薛祥 明扣案硬碟資料│106年度偵續字第│││與妨害秘密之關聯整│154號卷㈠第168頁│││理表│、彌封信封內之資料│├─────┼─────────┼─────────┤│3│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年度偵續字第│││名稱對照表│154號卷㈠第356、││││彌封信封內之資料│├─────┼─────────┼─────────┤│4│ 趙靖瑜 陳述書原本│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卷㈠第360頁││││、彌封信封內之資料│├─────┼─────────┼─────────┤│5│趙靖瑜工作紀錄簿電│106年度偵續字第│││子檔光碟│154號卷㈡第85頁、││││彌封信封內之資料│├─────┼─────────┼─────────┤│6│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年度偵續字第│││名稱對照表、 薛祥明 │154號卷㈡第207頁│││陳述原本│、彌封信封內之資料│├─────┼─────────┼─────────┤│7│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106年度偵續字第│││調查站函送彌封資料│154號卷㈡新竹市調│││1包│站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彌封信封││││內之資料│├─────┼─────────┼─────────┤│8│告訴人之玻璃粉配方│105年度偵字第9960│││表│號卷㈠第51、62頁│├─────┼─────────┼─────────┤│9│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年度偵字第9960│││及配方表│號卷㈠第94-98頁│├─────┼─────────┼─────────┤│10│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年度偵字第9960│││及配方表│號卷㈠第104-106頁│├─────┼─────────┼─────────┤│11│扣案趙靖瑜工作紀錄│105年度偵字第9960│││及配方│號卷㈠第108頁│├─────┼─────────┼─────────┤│12│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年度偵字第9960│││及配方表│號卷㈠第110頁│├─────┼─────────┼─────────┤│25│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年度他字第2380│││本│號卷㈠第43頁正反面││││、44頁正反面│├─────┼─────────┼─────────┤│26│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年度他字第2380│││本│號卷㈠第237頁彌封││││信封內│├─────┼─────────┼─────────┤│27│趙靖瑜扣案電腦列印│103年度他字第2380│││之照片│號卷㈡第114、115││││、116、117頁│├─────┼─────────┼─────────┤│28│趙靖瑜報告鋁膠實驗│104年度保全字第10│││之簡報│號第15、25頁彌封信││││封袋內│├─────┼─────────┼─────────┤│29│趙靖瑜與研發同仁間│104年度保全字第10│││電子郵件│號第16、25頁彌封信││││封袋內│└─────┴─────────┴─────────┘附表二:
┌─────┬─────────┬─────────────────────┐│本院108年│證物名稱│所在卷宗位置││度聲字第14││││74號案件││││聲請狀││││項次│││├─────┼─────────┼─────────────────────┤│13│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頁。│││品清單編號24「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瑜筆記本」1本││├─────┼─────────┼─────────────────────┤│14│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頁背面。│││品清單編號26「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瑜筆記本」5本││├─────┼─────────┼─────────────────────┤│15│移送時放置於紙箱中│牛皮紙袋共12袋(業經本院於紙袋面右下角編碼│││之新竹市調查站製作│①至⑫),放置於108執他3號趙靖瑜案卷證資│││詢問筆錄時所提示之│料之紙箱內。│││文件│(紙袋③中電子郵件①及測試申請書、紙袋④中││││電子郵件㈠①②、⑥至⑨、電子郵件㈡①、④至││││⑦、紙袋⑤中電子郵件②、紙袋⑦中電子郵件①││││、紙袋⑧中電子郵件③④、紙袋⑨中電子郵件①││││②、紙袋⑩中電子郵件①則不在聲請範圍內)。│├─────┼─────────┼─────────────────────┤│16│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頁,放置於108│││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證據二十四(「扣押││││物相關」趙靖瑜104││││年7月3日另案扣押││││物編號4-3扣押物名││││稱「工作日誌3」翻││││拍之DF80及DF32等玻││││璃粉配方比例表)││├─────┼─────────┼─────────────────────┤│17│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21頁,置於該卷最│││本(告證23)│末之證物袋。│├─────┼─────────┼─────────────────────┤│18│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本(告證24)│最末之證物袋。│├─────┼─────────┼─────────────────────┤│19│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本(告證26)│最末之證物袋。│├─────┼─────────┼─────────────────────┤│23│玻璃配方比例圖(告│105年度他字第615號卷第65頁(放置於彌封袋│││證11)│內)│├─────┼─────────┼─────────────────────┤│24│趙靖瑜工作紀錄節本│105年度他字第615號卷第69頁(放置於彌封袋│││(告證14)│內)│├─────┼─────────┼─────────────────────┤│新增項次│││├─────┼─────────┼─────────────────────┤│30│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頁,放置於108│││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證據三十(調查站製││││作有關磐采公司薛祥││││明扣押物之實驗工作││││紀錄電子檔與趙靖瑜││││留存紙本工作紀錄簿││││之日期/關鍵字相聯││││結對照(含碩禾公司││││傳統鋁漿及PERC漿等││││營業秘密)表格暨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