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國禎林志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許國禎、林志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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