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林彙昇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帛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路○○○○○號廠房後半部、面積約523平方公尺部分騰空返還於原告及全體繼承人。而參以上開廠房之房屋稅籍資料,可知該廠房總面積為819.6平方公尺(非以廠房所占用之土地總面積1,568平方公尺計算),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6萬7,900元,是以原告所主張被告占有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7萬2,879元(136萬7,900元×523/819.6=87萬2,8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70元,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