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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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陳秀鈴
本件原告與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
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蛙蛙公司
)返還貨款新臺幣52,000元,惟依本院本於職權查得之被告
蛙蛙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所載,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兼
股東僅有 李子斌 1人,而李子斌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0年
3月5日死亡,此有其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足見原告所提本件訴訟,於被告蛙蛙公司部分未由法定代理
人合法代理,自有命原告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