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壹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所移送偵辦之被告施用毒品案,已依法不起訴處分在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九0號),惟自被告身上扣得之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之結果,確屬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而該包裝物與毒品已無法析離,是故上開扣案物品應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為違禁物無訛,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盧聰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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