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叁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貳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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