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仁誠 送達代收人 黃文彥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建物之現值之總和,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