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65號上訴人 洪國信
蘇美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上訴人 吳金銓
吳錦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