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王珊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建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現金卡契約何時成立,借款金額?何時屆期未清償?尚欠金額?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