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告 林家弘 被告任中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任中興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惠閔法官呂超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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