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4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輝濤
許軒銘 陳裕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梅桂
許宜愃 以上上訴人與梁梅桂、許宜愃間因99年度訴字第140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65,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