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杭芸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不景氣,營收不佳,致資金週轉不靈、財務狀況惡化,負債高達新臺幣(下同)5,107萬6,301元。又聲請人現有對於 曾正立 、 莊春菜 、 莊春榮 、 邱欣毅 等人之債權共計335萬1,044元,而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情事,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同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著有院字第1505號解釋可資參照。從而,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同法第95條、第96條所列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同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及相關說明,於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已無實益,應適用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
㈠、聲請人提出本件破產聲請後,本院曾函請聲請人之債權人等陳報債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人回函在卷可查,則聲請人目前積欠借款餘額至少高達2,036萬6,426元及美元9萬4,4
67.5,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雖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清冊陳報其現存資產,並提出臺灣屏東地方93年度票字第2452、2453號民事裁定、本票、支票退票理由單(本院卷第52至92頁)為憑,然聲請人於100年10月28日陳報無法提供第三人莊春菜戶籍資料(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破抗字第9號卷【下稱抗字卷】第55頁),而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通知聲請人、第三人曾正立、莊春榮等人到庭欲調查系爭票據債權是否存在及是否具有清償可能性,其等均未到庭,另經本院調閱曾正立、莊春榮、邱欣毅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曾正立、莊春榮、邱欣毅財產總額均為0元,亦有電子稅務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09至112頁),又查邱欣毅已於96年10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分別已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及限定繼承,亦有邱欣毅戶籍謄本及臺灣屏東地方101年2月29日屏院崑家慧字第1010005854號函在卷足稽(見抗字卷第57頁、本院卷第135頁),故縱聲請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然該債權自93年積欠至今,聲請人無法提供莊春菜相關資料,而曾正立、莊春榮、邱欣毅均為拒絕往來戶,且名下財產總額均為0元,而邱欣毅法定繼承人亦已聲請拋棄及限定繼承,客觀上實難認有獲清償之可能性。又聲請人除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外,並無其他存款,亦經聲請人以101年2月1日陳報狀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14頁)。是綜合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聲請人有何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
㈢、承上,聲請人主張其債務大於資產,雖屬可採,然其未有何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業經認定如上,足認聲請人已無財產足資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等項,破產債權人亦無法獲得相當比例之受償,如宣告聲請人破產,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亦無益於債權人,是本件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參照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一:聲請人陳報之財產清冊┌──┬────────────┬───────┬─────────────┐│編號│財產內容│價值(新臺幣)│備註│├──┼────────────┼───────┼─────────────┤│1│本票:對票據債務人 曾為榮 │1,015,297元│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原名曾正立)之債││細表顯示債務人財產總額為0│││權││元(本院卷第111頁)││││││├──┼────────────┼───────┼─────────────┤│2│本票:對票據債務人莊春菜│351,350元│無債務人年籍資料,無法得知│││之債權││債務人所得財產之資料│├──┼────────────┼───────┼─────────────┤│3│支票:對票據債務人曾為榮│344,577元│同編號1備註│││(原名曾正立)之債│││││權│││├──┼────────────┼───────┼─────────────┤│4│支票:對票據債務人 莊騏榮 │497,180元│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原名莊春榮)之債││細表顯示債務人財產總額為0│││權││元(本院卷第109頁)│├──┼────────────┼───────┼─────────────┤│5│支票:對票據債務人邱欣毅│1,142,640元│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之債權││細表顯示債務人財產總額為0│││││元(本院卷第110頁)│├──┴────────────┼───────┼─────────────┤│合計│3,351,044元││││││││││└───────────────┴───────┴─────────────┘附表二:債權人清冊┌──┬────────┬───────┬──────────────┐│編號│財產內容│價值(新臺幣)│備註│├──┼────────┼───────┼──────────────┤│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3,332,446元│債權人陳報(本院卷第102頁)│││有限公司│││├──┼────────┼───────┼──────────────┤│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1,560,000元│債權人陳報(本院卷第94頁)│││有限公司│││├──┼────────┼───────┼──────────────┤│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955,822元│債權人陳報(本院卷第28頁)│││股份有限公司│││├──┼────────┼───────┼──────────────┤│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8,057,645元│債權人陳報(本院卷第35頁)│││有限公司│││├──┼────────┼───────┼──────────────┤│5│萬泰商業銀行股份│497,196元│債權人陳報(本院卷第42頁)│││有限公司│││├──┼────────┼───────┼──────────────┤│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405,079元│債權人陳報(本院卷第115頁)│││有限公司│││├──┼────────┼───────┼──────────────┤│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483,722元│債權人陳報(本院卷第103頁)│││有限公司│94,467.5美元││├──┼────────┼───────┼──────────────┤│8│全家便利商店股份│74,516元│債權人陳報(本院卷第46頁)│││有限公司│││├──┴────────┼───────┴──────────────┤│小計│20,366,426元及94,467.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