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召逸
張志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石當發 即四季風日式泡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4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則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算至106年5月11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年5月12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依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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