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淩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珮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6年2月16日│520,000元│106年3月6日│E0000000│├─┼───────────┼───────────┼───────────┼────────┤│2│105年10月25日│100,000元│106年3月6日│E0000000│├─┼───────────┼───────────┼───────────┼────────┤│3│106年2月6日│600,000元│106年3月17日│E0000000│├─┼───────────┼───────────┼───────────┼────────┤│4│105年10月18日│250,000元│106年8月17日│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