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22號聲請人田ꆼ民(即 田忠之 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之正本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