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泓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昀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