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02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4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1750號、第23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許俊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許俊霖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3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8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217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1年5月22日停止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嗣因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509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92年6月2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3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許俊霖於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如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各次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雖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惟最後一次施用係於97年間,入監執行後於
101年出監,迄至103年始再查獲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尚非未曾努力戒癮,情節非重,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查獲經過│主文欄││││所施用之毒品│││├──┼────────┼────────┼─────────┼─────────┤│一│103年4月6日下│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嗣於103年4月8日│許俊霖施用第一級毒││︵│午4、5時許,在│洛因摻入香菸內點│,因其為施用毒品犯│品,處有期徒刑柒月││103│桃園縣中壢市某友│燃吸食之方式,施│受保護管束人,經通│。││年│人住處內│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知至臺灣桃園地方法│││度││因1次│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審│││尿送驗,結果呈嗎啡│││訴│││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字│││。│││第├────────┴────────┴─────────┴─────────┤│1027│證據欄:││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二│103年5月18日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嗣於103年5月20日│許俊霖施用第一級毒││︵│午10時許,在桃園│洛因摻入香菸內點│,因其為施用毒品犯│品,處有期徒刑柒月││103│縣中壢市某友人住│燃吸食之方式,施│受保護管束人,經通│。││年│處內│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知至臺灣桃園地方法│││度││因1次│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審│││尿送驗,結果呈嗎啡│││訴│││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字│││。│││第├────────┴────────┴─────────┴─────────┤│1412│證據欄:││號│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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