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上列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 蔡宥榛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蔡宥榛為主債務人, 蔡麟宗 為一般保證人,故債權人於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中之請求「債務人蔡宥榛、蔡麟宗為共同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貳萬零陸拾捌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參照民法第745條之規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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