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鴻昌 被告 胡育仁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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