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9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双清區人民法院(2005)双法民初字第703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1年5月13日登記結婚,後於94年12月31日經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双清區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判決書、判決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查前開判決係以:「原告甲○○與被告乙○○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個性不合,經常爭吵。因被告乙○○外甥女入台問題使雙方矛盾升級,2005年10月7日原告甲○○與被告乙○○在家人發生衝突後,原、被告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從2005年10月8日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乙○○同意與原告甲○○離婚,故對原告甲○○要求與被告 栗旭東 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為理由,而判決「一、准予原告甲○○與被告栗旭東離婚。二、婚生女孩 粟佩琳 ,由被告乙○○撫養,且被告乙○○自願放棄要求原告甲○○承擔小孩撫養費的請求,本院予以認可。三、家庭共同財產:音響一套、索尼34寸彩電一台、櫥具一套、衞浴設備一套、床一張、衣櫃一組、轉角書櫃一個、座落在北京市朝陽區北苑北晨綠色家園6幢2單元801號房屋一套歸原告甲○○所有,索尼DVD影碟機一台、布沙發一套、床二張、衣櫃二組,座落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台兒庄666弄金橋名都12號2層01室房屋一套歸被告乙○○所有。四、共同債務983849.60元,由原告甲○○負責償還北京購房欠款500,700元,由被告乙○○負償還,上海購房欠款483149.60元。五、原告甲○○一次性補償被告乙○○購房差價款等經濟損失80,000元整,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完畢。」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有前揭聲請人提出書證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判決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