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催字第29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朱家惠┌─────────────────────────────────────┐│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黃淑婉 │萬通商業銀│92年11月20日│8,000元│0000000│││││行永和分行│││││├───┼─────┼─────┼──────┼─────┼─────┼──┤│2│慶皇家具有│國泰世華商│92年12月10日│60,800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北三││││││││重分行│││││├───┼─────┼─────┼──────┼─────┼─────┼──┤│3│王僱寮│第一商業銀│92年12月10日│19,600元│0000000│││││行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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