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4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600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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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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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曾竹吟

樓之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4600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後聲請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與司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發布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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