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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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裕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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