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朝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死亡等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939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判,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曾正龍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