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 呂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秀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段○○○○號及2501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