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65號上訴人 李允恩 訴訟代理人 曾翔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法定代理人 陳紹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前揭法條但書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曾翔律師具狀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