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尚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零點陸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尚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5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係警方於107年8月29日19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所查獲,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參。又上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警初步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篩檢照片各份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