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柏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欲請求拍賣之金額。
二、債權釋明文件。
三、查報相對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