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6號上訴人即原告 尹功全
尹倩君 尹倩雯 尹倩敏 尹倩倩 尹樂蓁 尹倩玉 尹倩萍 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辰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45,485元(先位上訴聲明之利益高於備位上訴聲明,是以先位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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