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汪仁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09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地,由受僱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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