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530號原告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3,717元(12,498,948+3,224,769,見本院卷第2頁訴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