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3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74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前手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受讓債權,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通知書,惟查相對人已於民國97年5月6日出境,並於97年12月11日辦理遷出登記,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資料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自97年5月6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資料,並於同年12月11日為遷出登記,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11月30日宜署資處伶字第0980171061號函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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