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淑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淑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柯淑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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