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蕭華生
被   告  杜元隆
訴訟代理人  蔡琦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45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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