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 陳順中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嚴珮菱 律師 劉子豪 律師被告 薛燕翎 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欄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記載」欄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
┌──┬──────────────┬──────────────────┐│編號│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更正之記載│├──┼──────────────┼──────────────────┤││第1頁倒數第10行:│││1│「…曾詢問被告婚嫁時宜,遭被│「…曾詢問被告婚嫁事宜,遭被告拒絕,│││告拒絕,兩造乃餘…」│兩造乃於…」│├──┼──────────────┼──────────────────┤││第1頁倒數第4行:│││2│「…價金新臺幣285萬元…」│「…價金新臺幣(下同)285萬元金…」│├──┼──────────────┼──────────────────┤││第1頁倒數第3至2行:│││3│「…被告卻將擅自取走系爭價金│「…被告卻擅自取走系爭價金…」│││…」││├──┼──────────────┼──────────────────┤│4│第3頁倒數第10行、第9頁倒數││││第10行:「…供已運用…」│「…供己運用…」│├──┼──────────────┼──────────────────┤│5│第5頁第3行:││││「…原告於104年出國前…」│「…原告於100年間出國前…」│├──┼──────────────┼──────────────────┤│6│第10頁倒數第12行:││││「…領走系爭款項…」│「…領走系爭280萬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