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賴昶樹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確定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
二、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不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如受判決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辯論,無論最終在原確定判決中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抑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均非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通過新規性之審查後,尚須審查證據之「顯著性」,此重在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就該新事實或新證據,不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受判決人之蓋然性存在。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再審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開啟再審程式,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如聲請再審之理由僅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賴昶樹(下稱聲請人)因恐嚇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苗簡字第59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嗣經聲請人上訴,再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9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原判決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前開聲請意旨所指之「被告所提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
15:09:10~15:09:50」,業經原審勘驗後據以審酌,原審並綜合證人 賴炤宏 、 賴中煇 、 賴中光 之證述等相關證據,因而認定被告確有手持鏈鋸抵住告訴人賴炤宏(下稱告訴人)腹部之行為,並致告訴人上衣破損,均於判決書內詳予記載說明,有原判決在卷可查。是依上揭規定與說明,上開證據,於判決確定前即已存在,並經原審調查斟酌,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再審理由。
㈢聲請人雖提出錄音主張催動鏈鋸不會只劃破上衣且毫髮無傷
,告訴人離開達6分14秒後,才聲稱衣服破損要叫警察,此時間已足以以刀具劃破衣服加工處理等語。然聲請人於警詢中供稱:我準備收鏈鋸時,他一靠近我就劃到他的衣服等語(見偵卷第7頁反面),繼於偵訊中供稱:當時我在工作,告訴人一直靠近我,並一直說「來呀!你不是要我死」,我才會拿鏈鋸割破他的衣服等語(見偵卷第23頁正面),顯見聲請人亦曾坦認上開事實,故原審參酌被告供述、上開證人證述及勘驗筆錄,而認定告訴人上衣破損係被告所為,尚無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聲請人以片面之錄音主張係告訴人自己劃破自己上衣,自不足以為其有利之認定。
㈣另聲請人主張其公廳已於103年9月達成協議歸還聲請人使
用、告訴人無權佔用;告訴人將聲請人放置在左公廳的木雕包裝紙板、塑膠、三夾板等物往屋外丟棄;告訴人在不知錄音與知悉錄音之情況下語氣全然不同;告訴人以同樣手法於
109年1月25日稱聲請人持汽油彈要燒死告訴人;聲請人為合法承接使用祖厝範圍且予以維護等節,均與聲請人本案是否構成恐嚇犯行無涉,縱係屬實,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之有罪判決。
四、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所指上開事證,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於卷內各項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均未能因此產生合理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蓋然性存在,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已論述綦詳事項,徒憑己意再為爭執,顯與法定再審要件不合。從而,本件再審聲請不符合再審事由,其據以聲請再審,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